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裁定撤回起诉及撤回反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人

●涉案总金额:本诉约5,474.80万元(人民币,下同)、反诉约3,309.7234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原告撤回起诉、公司撤回反诉讼请求,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反诉人”)于2019年9月3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京0108民初26148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京0108民初26148号《应诉通知书》、上海欧际柯特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涉案总金额5,474.80万元,针对其诉讼请求,公司以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诉讼反请求金额为3,309.7234万元。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结果

 

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分别作出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15,540元,减半收取计157,770元,由原告负担;

2、准许公司撤回反诉申请,反诉案件受理费207,286元,减半收取计103,643元,由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原告撤回起诉、公司撤回反诉讼请求,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