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动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各方协同将有关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报送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名单。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先行开展一批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通知》要求,在组织电网企业论证并落实拟新建平价上网项目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基础上,先行确定一批2019年度可开工建设的平价上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含低价上网项目、分布式市场化交易项目,以下同),于4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第一批项目名单。后续经论证具备建设条件的平价上网项目可以继续报送。
二、鼓励存量项目自愿转为平价上网项目。鼓励2018年及以前年度已核准(备案)或已配置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愿转为平价上网项目。对项目单位承诺自愿转为平价上网项目和2019年度新建平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优先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方案。
三、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复核2018年向我局报送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其中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均不再享受国家电量补贴,执行相应的输配电价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减免等支持政策。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2019年第一批平价上网项目时予以确认,其他事项仍按关于该试点工作的两个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执行。各地区可继续研究提出后续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报送我局。
四、严格落实平价上网项目的建设条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重点核实拟建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以下条件:
(一)项目使用土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在合理范围。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
(二)有关省级电网企业或地方电网企业已论证确认拟建平价上网项目具备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升压站之外的配套电网工程。可按单个项目或本批次项目整体出具意见。
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附件表格填报拟建平价上网项目的信息,并提供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出具的有关项目土地等降低非技术成本相关政策的承诺或说明材料、电网企业出具的电力送出和消纳的意见,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公布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名单,督促协调有关方面落实平价上网项目有关支持政策。
附件: XX省(区、市)2019年第一批拟建平价上网项目信息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