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质、高效、合理配置和利用海上风能资源,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竞争配置原则
(一)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复的《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序、适度配置资源,规范项目建设。
(二)产业带动。资源配置向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产业技术前沿水平、可实现进口替代的风电高端装备的企业倾斜,向推进风电产业研发、制造、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运维全产业链协同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倾斜。
(三)公开优选。通过综合评优等竞争优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主体,择优选择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高、开发建设经验足、信誉好、对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发展带动力大的企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
(四)电价竞争。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
(五)政策延续。对已经由省政府明确授予开发权(包括原明确授予开发权经省政府同意调整投资主体的)并已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装备选型、上网电价、开发时序。对未经省政府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确定投资主体、装备选型、上网电价、开发时序。
二、竞争配置对象
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原则上为纳入《福建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的2019年起新增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包括两大类:一是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在2018年底前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二是在2018年5月18日前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进行竞争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基本条件:
1.已完成一年以上测风,经评价具备开发价值,项目场址符合资源开发、土地利用、海洋保护、港口、海上交通等相关规划以及开发建设的管理规定。
2.项目具备电力接网和消纳条件,省级电网企业已出具接网及消纳能力意见。
3.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海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
三、竞争配置主体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配置海上风能资源、开发海上风电项目。
(一)投资能力强。参与竞争的企业(集团)上年末净资产规模300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75%以下、项目资本金充裕、管理水平高、具有海上风电开发经验的大型能源企业。
(二)经营业绩佳。参与竞争的企业具备投资开发海上风电资质,具有建设运营福建海上风电场或类似风电场的业绩,累计核准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超过200万千瓦或在福建核准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超过50万千瓦(限于采用IEC 标准I类及以上风机)。
(三)技术水平高。参与竞争的企业采用EPC等国际先进的建设管理模式,建设方案合理可行、设备先进、工艺现代;运营维护系统快速、便捷、高效,具备较好的技术经济合理性,明确退役及拆除方案。采用国内先进、主流、安全的风电机组,机组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等参数领先行业水平,机组具有相关的认证信息(设计认证、型式认证)及运行业绩。原则上采用的风电机组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单机容量不低于8000千瓦(即 8兆瓦)。
(四)产业带动大。立足于以海上风电资源开发带动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海洋工程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参与竞争的企业已开展或已与相关企业合作开展海上风电装备研发、制造、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运维等。
(五)行业排名优。参与竞争的企业带动的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海上风机整机经权威机构认证,适应福建区域特殊地理、气候环境,近三年海上风电整机销量排名全球前十位或国内前五位。运维团队在安全基础管理、设备隐患治理、技术升级改造、标准化建设、管理体制创新等方面国内外领先。
(六)企业诚信好。参与竞争的企业具有良好的资信。海上风电项目优先配置给履约情况良好,且在近5年的项目建设过程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开发。
(七)申报电价合理。参与竞争的企业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测算工程投资,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
四、竞争配置程序
按照已确定投资主体、未确定投资主体的两大类分别明确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程序。
(一)已经省政府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
1.省发改委在征求电力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等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已确定投资主体的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拟安排开发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名单,其中包括拟开发的已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
2.省发改委发布拟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下同)竞争开发时序的公告。
3.拟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改委报名参加竞争开发时序安排。由省发改委委托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组织资格预审,并将通过预审的企业名单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
4.通过资格预审的投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发改委提交所负责的海上风电项目竞争开发时序实施方案。
5.省发改委委托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和优选工作。评审专家应从福建省海上风电产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执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专家库由省发改委牵头组建。评审和优选采取综合评分法,得分高者优先。评分细则见附表1。
6.评审专家组及每位评审专家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各专家名单及评审结果经省发改委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专家咨询评审相关费用由省发改委在预算资金中安排。
7.省发改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按规定程序确定安排开发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名单、投资主体、开发规模、开发时序、上网电价,并将有关信息抄送国家能源局,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8.根据确定的竞争结果,省发改委将投资主体负责的海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确定的上网电价及时抄送电网企业,执行对应的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
(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
1.省发改委在征求电力、海洋、海事、军方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等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结合已确定投资主体的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拟安排开发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名单,其中包括下一年度拟安排开发的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
2.省发改委向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下达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下同)开展测风评价、场址勘察、海洋水文观测等前期工作任务。工作经费由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先行垫付。
3.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向省发改委提交测风、场址勘察、海洋水文观测等相关报告和基础数据。依照相关规定,由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委托经省国资委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测风评价、场址勘察、海洋水文观测等前期工作费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工作经费一并纳入前期工作费用。
4.省发改委发布拟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投资主体、开发时间的公告。
5.符合基本条件的有意参与竞争配置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改委报名参加竞争配置。由省发改委委托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组织资格预审,并将通过预审的企业名单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
6.通过资格预审的投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发改委提交拟参与竞争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实施方案。
7.省发改委委托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和优选工作。评审专家应从福建省海上风电产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执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专家库由省发改委牵头组建。评审和优选采取综合评分法,得分高者优先。评分细则见附表2。
8.评审专家组及每位评审专家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各专家名单及评审结果经省发改委审定后在门户网站公示。专家咨询评审相关费用由省发改委在预算资金中安排。
9.省发改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按规定程序确定安排开发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名单、投资主体、开发规模、开发时间、上网电价,并将有关信息抄送国家能源局,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10.根据确定的竞争配置结果,省发改委将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主体、通过竞争确定的上网电价及时抄送电网企业,执行对应的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
11.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确定的投资主体一经明确,由省发改委通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支付其经依法依规评估的开展前期工作所垫付的费用。
五、竞配申报材料
投资主体参与海上风电竞争配置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情况。申报企业(包括主要股东企业)的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行业地位、股东构成、资产负债、净资产、技术能力、业绩(已核准、建成并网和开工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情况)、产业带动和近5年信用情况等内容。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及厂商情况、土地性质、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进度计划,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海上交通安全影响分析,与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情况的说明。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需提供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总体建设规划、测风及风能资源评估、可行性研究设计、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3.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方案、接入消纳条件、工程技术方案、项目投资收益测算(度电成本测算)、利用小时测算、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等)、施工组织、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海上安全监控和警戒方案、退役及拆除方案等。
4.电价申报。项目应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申报电价应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相衔接,可要求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二)证明材料
1.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2.其它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三)承诺文件
1.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文件,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取消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福建省风电项目竞争配置。
2.项目上网电价不高于项目所在地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承诺文件。
六、加强配置管理
(一)严格落实实施方案。对未执行项目竞争配置实施方案承诺的设备和技术方案的投资主体,经提醒后两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项目资源配置及开发权,收回的项目按有关规定重新竞争配置,三年内不得参与福建省风电项目开发建设。
(二)严格开发建设时间。通过竞争配置确定投资主体(原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建设时序、上网电价的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主体要向省发改委出具承诺书,承诺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用海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办理核准和项目开工建设的关键时间节点。原则上,项目应在竞争配置结果确定后一年内完成核准,项目核准后两年内开工建设,开工后三年内全部建成投产。在企业承诺期内,因企业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时核准、开工建设的,收回资源配置和开发权;开工后三年内未全部建成投产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福建省风电项目竞争配置。
(三)严禁私自转让开发权。投资主体不得私自转让资源配置和开发权,包括全部或部分转让、折为股权转让等方式。对于恶意竞争、无故不履行协议、项目投产前擅自转让的以及倒卖资源配置和开发权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项目开发权,收回已配置的风能资源,三年内不得参与福建省风电项目竞争配置。
企业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和违反配置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其他
1.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不适用于陆上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具有科研性质和海域具有特殊性质的海上风电项目。
3.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4.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5.IEC 标准I类及以上:IEC I类是指轮毂高度处的10分钟平均风速不小于42.5m/s且不大于50m/s的风况。采用IEC I类及以上风机类型的区域包括福建、浙江、广东、海南等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