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莆田石城海上风电场项目的请示》(三川风电综〔2018〕10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平海湾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莆田石城海上风电场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018-350305-44-02-007020)。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风电场位于兴化湾东南部的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半岛北部海域,陆上升压站位于埭头镇后郑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200MW,主要建设单机规模6MW以上海上风力发电机组,一座220KV陆上升压站。
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S1810350305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36.9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福建省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按51%、39%和10%的股权比例共同出资。
五、项目开发应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做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七、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相关文件分别是:《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请示》(2017年12月18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莆国土资预〔2015〕4号),及2017年9月26日出具的同意延期至2018年10月23日的意见;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莆田石城海上风电场工程用海的预审意见》(莆海渔审〔2018〕3号)、《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莆田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6日)。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项目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