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与甘肃电投鼎新风电买卖合同纠纷案结案
作者:每日风电 2018/09/21 浏览:4544 企业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8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确认受理公司提交的关于《甘肃酒泉风电基地瓜州干河口第五风电场15万千瓦风电特许权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及其《变更协议》(以下简称“《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干河口第五风电场200MW项目华锐风电功率控制系统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功率控制系统采购合同》”)项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新风电”)长期拖欠货款,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判决被告人鼎新风电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79,778,166.00元(其中:《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货款179,228,166.00元,《控制系统采购合同》货款555,000.00元)、请求判决被告人鼎新风电向公司支付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至2017年6月15日的利息为57,388,886.78元)并由被告人承担公司因本案而产生的诉讼费。2018年9月5日,公司与鼎新风电签署《和解协议》,就上述案件达成一致和解。同日,双方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用以制作调解书结案。公司已于2017年7月6日、2018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7-045、临2018-058)。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进行了确认,主要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与《和解协议》一致。至此,本案以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形式正式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和解协议》能够顺利执行,预计将增加公司2018年度净损益,具体金额将根据该协议的后续执行情况确定。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9日

 

附:《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确认《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下鼎新风电尚有170,678,390.71元未向公司支付;确认《功率控制系统采购合同》项下鼎新风电尚有555,000.00元未向公司支付;确认《高穿技改协议》项下鼎新风电尚有1,500,000.00元尚未向公司支付。

 

2、双方一致约定,公司同意将《和解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下鼎新风电未支付金额170,678,390.71元中减少55,000,000.00元。所减少的款项专项用于《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下华锐机组的设备治理及鼎新风电因自行维护设备所发生的费用,扣除《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前鼎新风电垫付的治理费用后的金额必须用于《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目风电机组治理且相关设备治理工作应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完成。

 

3、在扣除上述的55,000,000.00元款项后,鼎新风电应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给公司的款项合计为117,733,390.71元。具体包括:1、剩余《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款项115,678,390.71元;2、《功率控制系统合同》款项555,000.00元;3、《高穿技改协议》款项1,500,000.00元。

 

4、《和解协议》生效后,公司放弃诉讼中主张的全部利息,鼎新风电不予追究因《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下的设备服务、质量造成的电量等损失。除《和解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涉及的合同、附属于该合同的全部补充协议及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纪要等往来文件全部终止,双方均不得再依据前述合同及附属文件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5、公司同意按《和解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电网的高电压穿越能力标准,无偿按硬件改造方案完成《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瓜州干河口第五电场100台风电机组1.3倍高电压穿越能力的改造工作。并在2018年10月31日前,无偿将瓜州干河口第五风电场SCADA系统升级为《和解协议》签订时的最新版本。

 

6、《和解协议》签署后,双方将申请法院在《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调解书,并最终以法院调解书为准。如调解书对《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无法全部予以确认,则调解书未确认的内容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执行。本案最终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双方各自承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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