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改委近日批复核准4个风电项目,规模共计209.9MW,以下为批复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川海洋风电场工程核准的批复
桂发改能源〔2018〕1018号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灵川海洋1#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市发改报字〔2018〕22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灵川海洋风电场工程项目已列入2018年广西风电开发建设方案,且灵川灵田风电场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基本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广西2018年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5号)规定的进度要求。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灵川海洋风电场工程。
项目代码为:2017-450323-44-02-035541。
项目单位为: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灵川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灵川县灵田镇、海洋乡、大圩镇等一带山地。
三、灵川海洋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容量为50MW。
四、项目总投资为4147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广西灵川县海洋1#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8〕35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000201800023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良庆_清岭风电场工程核准的批复
桂发改能源〔2018〕1022号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给予广西华电良庆墰清岭6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南发改报〔2018〕68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良庆墰清岭风电场工程项目已列入2018年广西风电开发建设方案,且马山杨圩风电场已建成投产,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广西2018年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5号)规定的进度要求。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良庆墰清岭风电场工程。
项目代码为:2017-450108-44-02-033889。
项目单位为: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大塘镇等一带山地。
三、良庆墰清岭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容量为60MW。
四、项目总投资为526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华电福新良庆墰清岭6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8〕69号)、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良庆分局《关于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墰清岭风电项目选址的规划意见》(规良〔2017〕135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华电福新良庆墰清岭60MW风电项目申请以出让方式获取建设用地有关意见的复函》(南国土资函〔2018〕1853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博白射广嶂风电场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桂发改能源〔2018〕1023号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核准博白射广嶂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的请示》(玉发改能源报〔2018〕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博白射广嶂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已列入2018年广西风电开发建设方案,且博白射广嶂风电场一期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基本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广西2018年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5号)规定的进度要求。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博白射广嶂风电场二期工程。
项目代码为:2018-450923-44-02-011428。
项目单位为:广西大唐桂冠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博白县那卜镇、大垌镇、新田镇等一带山地。
三、博白射广嶂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容量为50MW。
四、项目总投资为4324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博白射广嶂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8〕45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000201800021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兴业龙安风电场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桂发改能源〔2018〕1010号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核准兴业龙安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的请示》(玉发改能源报〔2018〕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兴业龙安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已列入2018年广西风电开发建设方案,且兴业龙安风电场一期工程已实质性开工建设,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广西2018年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5号)规定的进度要求。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兴业龙安风电场二期工程。
项目代码为:2018-450924-44-02-014318。
项目单位为: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兴业县城以东,龙安镇以西,葵阳镇及城隍镇以西一带山脊区域。
三、兴业龙安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容量为49.9MW。
四、项目总投资为3430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兴业龙安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8〕62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000201800032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