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布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作者:每日风电
202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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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3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和《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治区能源局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
申报改造升级的风电场应全容量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不含1.5兆瓦),应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合规或已转合规的项目,且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限制开发类土地。改造升级的风电机组新选点位原则上在原风电场范围内,鼓励在原机位处实施改造。
鼓励对风电场整场进行改造升级和退役。对于拟实施部分改造升级的风电场,申报时应承诺对未实施改造升级的风电机组到期后予以退役并拆除。严禁拆分单个风电场后多次申报改造升级,或多个项目改造后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改造升级。
项目改造后,风电场容量与原风电场一致,视为等容改造;风电场容量超出原风电场的,视为增容改造。
对于拟增容项目,发电企业应征求并取得省级电网公司支持性意见,经协商一致后确定新增风电和储能规模;对于等容改造项目,发电企业应征求并取得盟市电网公司支持性意见。
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风电机组应当退役,经安全运行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可以继续运营。
自治区能源局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年度每年3月份统一组织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
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和《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风电场改造升级,是指对风电场内风电机组、配套变电站开关站、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分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两种。
本细则所称风电场退役,是指一次性解列风电机组后拆除风电场全部设施,按要求注销发电业务许可证,并完成植被恢复和生态环境修复。
第三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按照公平自愿、先进高效、生态优先、有序实施、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等有关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辖区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场改造升级配套送出工程的改扩建,拆除无法利用的退役风电场配套送出工程并做好生态修复,所有权不归属电网企业的退役风电场配套汇集及送出工程由产权所有方负责拆除和生态修复。发电企业负责实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以及生态修复,实施中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退役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置,按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接受生态、环保、质量监督等监管。
第五条 申报改造升级的风电场应全容量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不含1.5兆瓦),应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合规或已转合规的项目,且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限制开发类土地。改造升级的风电机组新选点位原则上在原风电场范围内,鼓励在原机位处实施改造。
第六条 鼓励对风电场整场进行改造升级和退役。对于拟实施部分改造升级的风电场,申报时应承诺对未实施改造升级的风电机组到期后予以退役并拆除。严禁拆分单个风电场后多次申报改造升级,或多个项目改造后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改造升级。
第七条 项目改造后,风电场容量与原风电场一致,视为等容改造;风电场容量超出原风电场的,视为增容改造。拟改造升级风电场应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风电设备,提高并网友好性能,提升涉网主动支撑能力,增强频率、电压耐受能力和支撑调节能力,支撑建设新型电力系统。
对于拟增容项目,发电企业应征求并取得省级电网公司支持性意见,经协商一致后确定新增风电和储能规模;对于等容改造项目,发电企业应征求并取得盟市电网公司支持性意见。电网公司要统筹全区新能源消纳空间、发展规划等,提出明确意见建议。
第八条 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风电机组应当退役,经安全运行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可以继续运营。
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发电企业应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评估结果报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将评估结果转报我局后,发电企业根据评估结果在业务许可证到期前30日内,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或注销。
第九条 自治区能源局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年度每年3月份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条 发电企业编制风电场改造升级或退役申报方案,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项目申报方案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取得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电网企业的支持性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退役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第十一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新能源发展规划、电力运行及接入消纳情况、项目合规性等,负责评估项目的可行性。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按年度编制自治区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明确列入改造升级和退役风电场的名称、规模和时序,确保稳妥有序实施。涉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由国家能源局复核后实施,自愿放弃、补贴已发放完成等不涉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由自治区能源局批复实施。
第十二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手续,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永久性破坏。
第十三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土地地类使用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新建风电场用地要求执行。鼓励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不改变风电机组位置且改造后用地面积总和不大于改造前面积总和的改造升级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享有财政补贴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针对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特点简化审批流程,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审批管理工作机制,对纳入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的风电场予以核准变更。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根据自治区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积极做好项目接入,及时受理,简化程序,主动服务,加强并网安全管理,确保网源协调。
发电企业按照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系统接入和并网安全管理,改造项目实施前需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应重新签订接网协议。
第十七条 风电场增容改造配套送出工程改扩建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对于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负责指导发电企业开展涉网试验及保障网络安全、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试验,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与发电企业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九条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各项实施工作;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实施、安全监督等;电网企业负责做好电网接入、签订接网协议、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发电企业负责做好项目改造升级、生态修复、设备循环利用以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更新填报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应严格按申报及批复方案执行,项目投资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等,应在国家要求时限内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进行改造升级或退役的风电场需按相关政策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处置。鼓励发电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风电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研究,建立健全风电循环利用产业链体系,培育壮大风电产业循环利用新业态。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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