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推动新能源项目和接网工程同步纳规,配套220千伏及以下接网工程应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完成敏感因素排查和可行性论证,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即报即批”一并纳入规划,自治区批复的新能源项目配套500千伏接网工程在新能源项目纳规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申请纳规。
压减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环节,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办理用地、使用林(草)等各项前期手续,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只补正、不退回”;全面施行前期手续并联审批,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办理文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矿产压覆、生态红线不可避让性评估等各类审批手续时,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实行并联审批,不得互为前置。
新能源和电网项目核准(备案)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收储、圈墙清表、文物勘探等工作,实现“净地供应”,项目单位提供资金保障。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缴纳完相关税费),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实现交地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同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