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2020]533号
中道智能装备(河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1101MA0CLF6G2Q
地址:衡水市高新区新区六路北侧、新桥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保青
我局于2020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年产2000套风电零部件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环罚告字〔2020〕5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各项裁量因子计算(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生产型),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
户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
账号:5040100104920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