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分散式风电项目2019-2021年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我区分散式风电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等文件要求,在统筹考虑各地(州、市)资源、土地等情况,结合我区电力消纳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标准
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关于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二)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三)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四)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
二、建设规模
依据我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结合各地(州、市)风能资源、土地资源和建设需求等条件,按照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接入容量建议,确定各地(州、市)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容量。本次分散式风电项目实施方案在“十二五”已核准在建的基础上,共新增19个项目,装机规模16.6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件),其中:伊犁州4个共4.8万千瓦、塔城地区1个共0.2万千瓦、昌吉州1个共0.8万千瓦、乌鲁木齐市2个共0.8万千瓦、哈密市4个共6万千瓦、吐鲁番市4个共2.8万千瓦、巴州3个共1.2万千瓦。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分工。各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协调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相关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有序推进本区域内分散式风电项目实施。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应符合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管理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守生态红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发建设区域。目前已核准在建分散式风电项目要按照电力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
(二)简化审批流程。各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针对分散式风电项目的特点简化工作流程,积极推行项目核准承诺制,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
(三)做好电网接入。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分散式风电项目的接网工作,为分散式风电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在保证安全运行和电力消纳的前提下,简化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电网手续办理、并网验收和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保证分散式风电能顺利并网运行、优先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