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吉林省发改委连续核准3个风电项目,规模共计1200MW,分别是吉林省白城市风电二期工程(600MW)项目、吉林省白城市风电平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华能通榆良井子风电场(400MW)项目、华能通榆200万千瓦风电平价上网项目(一期20万千瓦)项目。
1、吉林省白城市风电二期工程(600MW)
报来《关于吉林省白城市风电平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大唐向阳风电场二期工程(600MW)核准的请示》(洮发改字[2019]91)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风能资源,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同意建设吉林省白城市风电平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大唐向阳风电场二期工程(600MW),项目代码为2019-220881-44-02-012493。
项目法人单位为大唐向阳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白城市洮南市二龙乡、向阳街道办事处、黑水镇等区域。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单机容量3.2兆瓦风电机组180台,单机容量3.0兆瓦风电机组8台,配套新建2座220千伏升压站。
四、项目总投资400169.9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20050.9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280118.97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70%。大唐向阳风电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六、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本项目投运后,所发电量全部通过扎鲁特至青州特高压通道输送至山东电网消纳。
八、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洮南市发改局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吉林省白城市风电平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大唐向阳风电场二期工程(600MW)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吉自然资预审[2019]57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吉林省白城市风电平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大唐向阳风电场二期工程(600MW)规划选址的审查意见》(吉自然资选址[2019]71号)、《关于吉林省白城市风电平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大唐向阳风电场二期工程(600MW)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长评咨字[2019]409号)等相关文件。
十、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吉林省白城市风电平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华能通榆良井子风电场(400MW)项目
报来《关于吉林省白城市风电平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华能通榆良井子风电场(400MW)项目核准的请示》(通发改字[2019]103)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风能资源,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同意建设吉林省白城市风电平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华能通榆良井子风电场(400MW)项目,项目代码为2019-220822-44-02-012437。
项目法人单位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白城市通榆县瞻榆镇境内良井子畜牧场及周边。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单机容量3.6兆瓦风电机组111台,配套新建1座220千伏升压站。
四、项目总投资262799.3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78839.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183959.53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70%。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六、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本项目投运后,所发电量全部通过扎鲁特至青州特高压通道输送至山东电网消纳。
八、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通榆县发改局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吉林省白城市风电平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华能通榆良井子风电场(400MW)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吉自然资预审[2019]56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吉林省白城市风电平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华能通榆良井子风电场(400MW)规划选址的审查意见》(吉自然资选址[2019]70号)、《关于吉林省白城市风电平价上网基地示范项目华能通榆良井子风电场(400MW)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长评咨字[2019]404号)等相关文件。
十、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3、华能通榆200万千瓦风电平价上网项目(一期20万千瓦)项目
报来《关于华能通榆200万千瓦风电平价上网项目(一期20万千瓦)项目核准的请示》(通发改字[2019]10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风能资源,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同意建设华能通榆200万千瓦风电平价上网项目(一期20万千瓦)项目,项目代码为2019-220822-44-02-012436。
项目法人单位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单机容量3.2兆瓦风电机组46台和单机容量3.3兆瓦风电机组16台,配套新建1座220千伏升压站。
四、项目总投资132975.8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39892.74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93083.074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70%。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六、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八、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通榆县发改局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华能通榆200万千瓦风电平价上网项目一期(20万千瓦)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吉自然资预审[2019]55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华能通榆200万千瓦风电平价上网项目一期(20万千瓦)规划选址的审查意见》(吉自然资选址[2019]69号)、《关于华能通榆200万千瓦风电平价上网项目一期(20万千瓦)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长评咨字[2019]403号)等相关文件。
十、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